建立自然保护区应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5: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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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
  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殖的
  地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海域、海岸、滩涂、岛屿、河流、水库、
  森林、水源涵养地和草地等。

  (四)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地质剖面、洞穴、瀑布、温泉、火山口、
  化石群产地、古海底地貌等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五)在维护生态平衡方面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以保护的地区。

  (六)其他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地区。

  第八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应注意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划定适宜的范围
  ,并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群众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和市县级。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申报程序:

  (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作出推荐意见,由省人民政府报国务
  院批准公布。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省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所在市县人
  民政府议定后提出申请,经省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
  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县级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由市县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经市县环境保护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公布,并由专业行政主管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应划定区界,竖立标志。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自然保护区:

(一)各种典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地区,或已遭到破坏而经保护可恢复
同类自然生态系统的地区。

(二)珍稀、濒危或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生物物种集中分布和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