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以案说法问题“第三者”受遗赠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19:14:55
四川省泸州某公司职工黄永彬和蒋伦芳1963年结婚,但是妻子蒋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只得抱养了一个儿子。由此原因给家庭笼罩上了一层阴影。1994年,黄永彬认识了一个名叫张学英的女子,并且在与张认识后的第二年同居。黄的妻子蒋发现这一事实以后,进行劝告但是无效。1996年底,黄永彬和张学英租房公然以“夫妻”名义生活。
2001年2月,黄到医院检查,确认自己已经是晚期肝癌。在黄即将离开人世的这段日子里,张学英面对旁人的嘲讽,以妻子的身份守候在黄的病床边。黄永彬在2001年4月18日立下的遗嘱,将自己的那份财产(价值约4万元)赠送给“朋友张学英”,骨灰盒由张负责安葬。4月20日黄的这份遗嘱在泸州市纳溪区公证处得到公证。4月22日,黄去世。作为黄的妻子的蒋伦芳没有按照黄的遗嘱执行,张学英当即将蒋份芳告上纳溪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判令蒋伦芳执行遗嘱,同时对遗产申请诉前保全。
10月11日,纳溪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为:尽管继承法中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而且本案中的遗嘱也是真实的,但是黄永彬将遗产送给“第三者”的这种民事行为违反了《民法通则》的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驳回原告张学英的诉讼请求。
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尽管从赠予的构成要件来说,这份遗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应该是有效的。但是它从根本上不符合“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
其实法院直接采用法律原则作为判案依据的情况是很少的。但是从婚姻家庭法的角度来看,夫妻双方互相负有忠实的义务,这种忠实义务不因有无子女而有所改变。已婚者不得与他人非法同居,黄的行为已经够成了重婚罪。如果本案中判决第三者胜诉的话,也就是间接的确认了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的合法性。法律引导正确价值导向的作用也就得不到体现了。
其实在我们国家这样一个法制条件不是很成熟尤其是受自古以来人情关系的影响的国家,法院的判决并不是完全以法律为根据的,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新闻舆论的影响,像许霆案就是一个例子。法院在作出判决时正是基于这一考虑才做出如此的判决。

这个案件很著名的二奶案.

本案法官适用的是法律原则,就是善良风俗原则.

但该案在法律界引起了很大争议.

其实我认为该案判的不妥.

因为适用法律原则有几个特定条件,而该案依照法律可以使用法律规则.并且遗赠人的遗愿经过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所以应该尊重.夫妻共有财产中关于份额分割,其实有相关规定, 各份额所有人可以任意处分自己的份额.

该案将道德与法混为一事,索然在道德与情感上是正义的,但在法律的权威性上却是争议的.

你太有才了。我来学习的。
以后我会小心的。
我马上就要 小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