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签劳动合同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3 22:56:31
我是07年7月大学毕业到某公司工作,至今(2008.10)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按照2008年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我可以向公司索要从2008.2-2008.10月的双倍工资。目前疑问如下:
(1)如果到了2009年1月1日(也就是到了视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日子)公司仍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那么我能要的双倍赔偿金是:2008.2到2008.12+2009年以后每月的双倍工资吗?还是只能要从2009年以后的每月双倍工资?
(2)如果到了2009年1.1日,公司跟我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那么我是否还能要从2008.2-2008.12的双倍工资?
(3)仲裁时效是1年有效,这个时效,是指的从我向公司索要双倍工资未果,发生争执的那天开始算起吗?还是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也算?

1、双倍工资的赔偿最多只能获得11个月,就是08年2月-08年12月。而且你已经按月收到了工资,“双倍”只是获得额外一个月的赔偿。
2、如果你等到2009年1月1日以后,你可以去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原则上可以。
3、“实效”是指劳动者获知权益受到侵害时,开始计算。弹性较大。

提醒:你是想既得到赔偿,又不想放弃这份工作。鱼和熊掌不能兼得,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