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已婚育龄妇女的权益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9:24:22
我已婚,但无孩。公司为了避免我生孩子时所承担的责任,所以要降我的职位去车间工作,好让我自动离职。这样他们可以不用付我违约金。这种情况,我要怎样维护我的权益?(我在公司工作5年了)

对于你的遭遇我很是同情,也气愤。
1。你有劳动合同吗?有,那合同上应该写着你职位。这个就是一个有例的证据呀。调动职位也应该相适或职位差距不是很大的。
2。工作五年应是老职工。你试着跟你领导好好交谈一下,他(她)也是人,你是人为父或母也会走到那一步。让他(她)想一想这样做对吗?
3。最好是让公司在合同期内辞退你。在合同期内辞退你可以拿到违约金,到了合同期就什么也拿不到了。
4。没有办法的办法。让自己怀孕,公司想辞你就得付违约金,不辞退你你也可以坚持下去得到你应有的待遇。(不过保证公司的产品不伤人,不是重体力活。)
最后祝你好运能征取到你应有的。

第十二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的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女职工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
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单位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其所在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并责令该单位给予被侵害女职工合理的经济补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劳动法,产假为90天,产前15天,产后75天.剖腹产增加1个月,如果是晚育,奖励15天.
产假期间,工资与正常上班一样的.

建议您去工商局把您的具体情况跟他们说一下!现在的人越来越不是人了,对了问您一下您在的公司是正规的公司吗?

说的都很好,现在在私企都没什么产假,我们公司也没产假,我有孩子时就休息了两个月,你不愿意干人家可以继续找人,自认倒霉呗。

建议你去劳动局咨询下,这样的公司真可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