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合同是2007.11.16-2008.11.16今天接到通知我被解雇了,公司应该赔赏我多少工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7:50:55
我的合同是2008.11.16到期日,公司按规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要求我自己提出辞职,公司给予一定的补赏,我不知道按新出台的劳动法规定,公司具体应该赔付我多少工资?如果我不按公司的要求自己提出辞职,会有什么损益吗?

合同到期按规定 公司提前一月通知并支付你本人在企业工作年数的月工资(工作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工作两年付两个月),主动辞职公司有权拒付。

这种情况你要自己斟酌,其实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了
公司这样如果不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话,需要补偿你一个月的工作。

你们公司的这种做法其实就是想绕过这个补偿,想少补偿一些给你,所以让你主动提出辞职。

你不按照公司要求辞职,按道理说没有什么损失,不过公司可能会不给你补偿。

您好。
您的合同与2008年11月16日到期,那么公司今天通知你不是解雇,在劳动法上叫做不续签合同的,需要履行提前三十天的通知义务,不提前通知的则要额外支付1个月的工资。
08年11月16日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补偿金。金额为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08年1月至今您的工作年限(现在肯定仅1年而已)*您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不包括生产性奖金、加班工资)。
然后如果是合同到期后,劳动者不愿意续签的,公司无需支付任何补偿金。这个就是贵企业为什么要您主动提出辞职的原因。
简而言之,按照您的情况,只要您不是主动辞职,合同到期公司应当补偿您一个月的工资。坚持不要主动辞职!
如果还有疑问可致电:0512-68252355-8093法务部,或者站内短消息咨询。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并补偿一月工资是合法的.只要到期前一个月通知你,不补偿也是合法的.因为你合同到期了.

合同到期了就不会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