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下面的公司协议中有哪些违法之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16:23:30
甲乙均为企业法人,2007年5月,经协商准备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出资250万,包括货币150万,注册商标作价100万,乙出资300万,专利权作价150万,劳务出资50万,公司注册地在A市,在B市另设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独立进行经营活动,公司设立3年后,双方按出资比例抽回各自出资的30%.
问:甲乙在设立公司的协议中有哪些违法之处?为什么?

劳务不能作为出资的方式,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进行独立的经营活动,公司法规定,分公司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进行活动,总公司对分公司负责.公司成立后,不能随意的抽回出资.
这些内容都在公司法法条里有体现,具体,请参看<公司法>法条

公司法有规定,出资方式中,劳务出资不能作为出资方式
30%也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