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解决一行政处罚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3:08:42
案例分析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2006年4月7日,根据群众举报,某区环保局对XX食品厂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厂于2005年1月经该局环评审批开工建设,并于2006年1月建成投产。检查发现,该厂配套污染处理设施不全,噪声(主要是冷冻房噪声)严重超标,油烟气严重影响居民生活。区环保局取证后,认为该厂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拟作出责令停止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于4月12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书》。该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前来陈述和申辩。4月25日,区环保局作出了责令停止生产并处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1、请问区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程序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2、食品厂对区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作为复议机关应当作出何种复议决定?

首先,我不是环保部门的,仅从我所了解的法律知识角度(在单位负责法治工作)谈谈想法:
一、从你描述的情况看,区环保局行政处罚的程序基本正确。但有几个前提条件:
1、检查过程中,是否2人以上,出示执法证件;
2、取证,是否有书面证据或和其他证据材料;
3、《行政处罚事先告书》中,是否有听证权利告知;一般原则上要有单独的《听证告知书》;
4、《行政处罚事先告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有送达回执。
5、环保局内部程序就不讨论了。
二、在作行政复议时,你要核实哪些方面:
1、核实程序是否正确;
2、重大疑点:食品厂现在的这种生产活动是属于试生产超期还是正常生产活动,这个问题直接影响了本案件所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具体法条是否正确问题!!!!从描述上看,该食品厂1月份建成,有3个月的试生产期限,在试生产期限内要求食品厂申请验收(检查日期是否在3个月内)???
从你的描述看,就我个人认为此案存在较多问题,不能成立!!
4、此案适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的法条存在问题,与违法事实不匹配;同时发现了2个违法行为,只处罚了一种违法行为,不合适!

到底要作出何种复议决定,你重点可以看一下《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以上是我的一点看法,没有具体看到更详细的内容,不能进一步讨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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