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交通巡逻警察岂能如此执法?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13:17:51
在南京江宁的一个丁字路口,绿灯亮的时候我左拐弯,拐过来后一个警察守在路边说我闯红灯,要罚款200,扣三分;这个路口没有监控设备;所以就变成警察和我都认为自己有道理;我们车上有三个人,大家都看到是绿灯时候拐弯的,但那个警察就是要罚款,说不服,可以去申诉,但必须先在罚单上签字,签字后拿着罚单去交通警察局,说必须:1.先交罚款,2.写申诉单;两个月后交通警察局人士打电话过来,说判罚正确,证据确凿,一问确凿的证据还是开罚单的警察的口头说明.这种情况,想请教一下:1.我还有必要去法院告吗?2.以后碰到类似情况,我怎么保护自己的利益不被侵害?谢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条 对违法行为人当场处以罚款处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其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四)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五)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当事人拒收的,交通警察应当在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简易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

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一式三联)存档联交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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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字代表什么?很明显,就是您已经“承认”了违章事实的存在。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款中的规定,您完全有拒绝签字的权利。
2.不一定需要先行缴款再去申诉,您可以直接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一般是法制处接待)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违章地所属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复议的时效期是60日,行政诉讼则为30日,如果您已经超过了时限,不好意思,有理也变成没理了。关于这个时限的规定违章罚单上应该是有明确说明的。也就意味着法院根本不会受理这个案件。
4.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任何时候都保持有两名交通警察执法明显是不现实的,所以,从法院的实际案例上看,一名交通警察的口头说明,是被法院认可的。
综上所述,单就此次事件而言,您现在只能接受这样的结果。
我也是一名交通警察,呵呵。老实说,人非圣贤,在实际工作操作中,百分之百的完全正确那是不可能的,今后,在遇到类似的情况时,您应该注意搜集人证(最好时旁证)、物证(比如说摄像、照相),并立即向警察陈诉和申辩,无果,一定不要签字,立即到他的单位或是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马上提出,如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