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经济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14:12:44
案例8 破产债权人的最后机会——论破产界限
上海爱建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是上海市金山区的一家公司,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于清偿全部债务。2007年9月1日,其债权人上海高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并与9月10日通知了债务人。9月15日该人民法院指定了由某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组成的管理人。管理人进行了下列活动:
(1) 决定解除上海爱建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2) 对上海爱建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点,登记造册。该公司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价值为350万元(其中100万元为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的厂房,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又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对外投资收益100万元。债权人甲和乙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的破产申请时对其分别享有456万元和110万元的债权,中国工商银行享有150万元的债权。该公司欠发职工工资55万元,欠交税金35万元。后又查明,在人民法院受理该公司破产案件前3个月内,该公司无偿转让作价为80万元的财产,管理人随向人民法院申请予以撤销,顺利追回上述财产。
(3) 上海第三建筑公司向管理人要求取回期于2006年2月租赁给上海爱建钢材有限责任公司的脚手架。管理人决定返还脚手架。
(4) 管理人决定将破产企业的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1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8万元赔偿金都列为共益债务。
(5) 该公司在破产程序中还发生了以下的费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5万元,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和报酬5万元,变价和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产生的费用4万元。
问题:
(1)该公司从破产申请到破产立案的程序有几处不符合法律规定?
(2)管理人能否解除上海爱建钢材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大亚生产资料商店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3)该公司的破产财产、破产债权和破产费用应该如何计算?
(4)上海第三建筑公司可否取回脚手架?
(5)乙获得清偿的债权是多少?

上海高超商贸公司向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的做法是正确的。《企业破产法》第三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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