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转让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6:18:33
我刚刚从别人手里过户了一处宅基地,在一个胡同的最里面。原来的户主把自己前面的胡同占了,并在上面盖了房子。而在宅基证上面,这段胡同却并不属于他。我想问问,在过户的时候,需要交契税,前面的那一段胡同要想保住,该怎样做?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因宅基地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其中,最突出的还是宅基地能否转让的问题。
  农村宅基地、房屋买卖相关立法状况
  (一)国家立法
1、宪法
《宪法》第十条第四款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该条确立了宅基地所有权严格禁止买卖,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需依照法律规定的原则。
2、法律
《土地管理法》作为现行调整土地管理方面的专项法律,第八条确立了包括宅基地所有权在内的各种类型土地的所有权,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该法第六十二条对村民建房用地(宅基地)作了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该法第六十三条对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在内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作了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关于宅基地能否抵押,我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1)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依据该法,宅基地使用权不能单独抵押。

你好:
有两个问题需要解决。
首先,应当确定你是否购买该处宅基地的资格,如果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非农业户口的话,你就不具备购买该处宅基地的主体资格。
第二,如果不是上述情况,则就有资格购买。至于你说的,原房主私自占有的胡同,能否登记在你的名下?我觉得,比较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