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案例问题,请求大侠帮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4:18:25
案例1)上海S公司与日本K公司订立轻工产品出口合同,数量1万箱,合同总金额CIF神户31.5万美元,即期信用证付款。在实际装运时,发现有多余1箱的数量尾数,便全装上了船,发票及汇票金额为31.5O31万美元,并传真将溢装数告知K公司,该公司未作答复。上海至日本航程较短,往往货船先于通过银行的单证到达日本,K公司已在码头验看了该批到货,发现质量有问题。待单据到达时,通过审单以发票及汇票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31美元为借口,通知银行以单据不符拒付。货物卸在码头堆栈,无人收货,费用一天天在发生。S公司表示愿意放弃溢装的31美元,仍按信用证金额结汇,但银行不同意。问:该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案例2)某年5月12日,我国某出口公司(卖方)与法国某有限公司(买方)签订了一出口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卖方提供20000箱芦笋罐头,每箱15.5美元,FOB厦门。5月28日,买方致电原告,要求卖方代买方按发票金额110%将货物投保至法国马赛的一切险,卖方表示同意。
6月10日,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及派船通知,遂与6月12日按买方要求代其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单的被保险人为买方,保险单上所载明的起运地为供货厂商所在地龙岩市,目的港为法国马赛。6月15日卖方将货物自龙岩市运往厦门的途中,由于发生了意外事故火灾,致使10%的货物受损。事后,卖方以保险单中含有“仓至仓条款”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但遭到拒绝。后来卖方又请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但同样遭到保险公司拒绝。保险公司能否两次都拒绝,为什么?

答:“仓至仓”条款,保险责任从货物离开保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开始,到保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时止。但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被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第一、索赔人与保险人必须具有合法的合同关系,即索赔人必须是保险合同的一方,或其代理人,第二,索赔人必须拥有保险利益,第三、货物损失必须是保险人承保的风险所致。卖方不是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合同的索赔权。FOB术语下,买卖双方风险转移在装运港的船舷,货物越过船舷之前买方是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即买方对装船前的货物不具有保险利益,对此期间的货物损失无索赔权。依照国际贸易习惯,买卖双方在海上运输中的风险,一般是以货过船舷为界限来划分的。即货物装船前的风险由卖方承担,装船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货物在装船前对卖方具有的保险利益,装船之后转移到对买方具有保险利益。如前所述,不具备保险利益则得不到保险赔偿,因此,尽管"仓至仓条款"涵盖全部运输过程,若损失在装船前发生则索赔权仅在卖方,若损失在装船后发生则索赔权大都转到了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