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必须要注销吗?如何进行注销?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1:26:12
我是今年上半年办理的个体户,但是从开张开始一直到现在收入都很底,而我每个月国税,地税加起来缴的有500多,这样算下来每个的收入更是少的可怜,现在我不想再做了,那是不是一定要去工商税务之类的注销?不注销有什么不好的后果吗?那如果要注销程序是怎样的呢?谢谢。

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先注销税务登记:
  (1)纳税人需提供的证件、资料:
  ①《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②清理、核销发票,《发票领购簿》、发票专用章(无购票记录的不需提供);
  ③《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一式3份,个体2份);
  ④国税局注销单复印件(共管户提供,本项由各县级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⑤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⑥工商部门注销决定(《营业执照》被吊销者提供);
  ⑦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注意事项:
  ①有领购发票需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先到发票供应窗口清理缴销发票。
  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时限缴清各项应纳税费款。
  ③纳税人如有应补税费款、欠缴税费款的,经职能部门审核后,由税务所(分局、管理科)负责清缴入库。
  ④纳税人涉及跨县(区)地址变更的,原管征税务机关按注销程序办理,纳税人必须在30天内到新的管征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
  ⑤纳税人所有提供的材料除原件外必须加盖纳税人公章(个体的,盖负责人章或签名)。
  (3)流程:
  受理窗口→税务所(分局、管理科)初审、检查或转稽查部门 →县级局审核、审批(职能部门及局长)→税务所(分局、管理科)或稽查部门清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县(区)局(职能部门审批、录入)→受理窗口→纳税人

  备注:
  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提交文件、证件:
  1、税务注销回执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经营者签署的债务清理情况说明原件
  4、经营者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原件;

必须要注销,否则以后拿你的身份证做什么都会有影响的。
先去税务局做注销登记,持税务局的注销证明去工商做注销。具体流程到税务局注销的时候他们会告诉你的。(我没分国地税,你的主要税种是属哪的,就先去哪。分不清,就随便先去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