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和乙是好朋友,乙因为参与打群架将对方一人打死,为逃避被捕甲将乙送走,请问甲构成什么罪?会被判几年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05:14:01
你好,这个问题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楼上的几位叙述的并不准确,在此予以更正说明。
从你提供的信息来看,如果甲在明知己已犯罪的前提下将乙送走,试图逃避法律制裁,甲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首先解释一下窝藏罪的司法界定:1979年刑法颁行时,一般认为窝藏就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后来,为了适应司法实践中处理各类犯罪案件的实际需要,1997年刑法修订时,对 “窝藏”作了扩大解释: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或者用指使和资助财物等方法帮助犯罪分子逃往他处隐藏。新刑法第三百一十条关于对窝藏罪的窝藏一词的内涵进行扩大解释的做法,是比较符合窝藏罪本质特征的,防止了因刑法规定的不够完善而放纵犯罪分子,做到了“有法可依”的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部门对窝藏罪的惩治。实践中常见的窝藏方式有:A、把犯罪分子藏匿于一定的处所,至于处所是否为行为人所有或占有、使用对窝藏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通过藏匿,使犯罪分子不容易被其它人发现,特别是不被司法机关发现,从而达到逃避刑事处罚的目的。B、为犯罪分子提供钱财、衣物、食物及其它物品、使犯罪分子在逃跑过程中不为生活所困,更利于犯罪分子长期躲避,这是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除藏匿行为以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方式。C、其它帮助犯罪的人逃匿的行为,如为犯罪的人指示逃跑践线和方向等。
而包庇罪的司法界定则为:1997年新《刑法》对包庇的方式只规定“作假证明”一种,而司法实践中包庇的方式却多种多样,包庇的形式包括作假证明以及为犯罪分子毁灭、隐藏罪证,现在是我国刑法学界的通说。实践中包庇的具体方式有:隐藏、毁灭物证、书证,制造虚伪的证人证言;制造虚伪的被害人陈述;制造虚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指使、收买、威胁鉴定人作虚伪的鉴定结论;伪造犯罪现场;剪辑、加工视听资料;另外向司法机关作假证明,隐瞒或谎言编造犯罪分子逃跑的路线,方向及地点,以及向司法机关投递“恳求书”之类的书面材料,故意捏造事实,为犯罪分子鸣冤叫屈,对被害人污蔑诽谤等等,其意图都是包庇犯罪分子,使其逃避法律制裁,故而亦认定为包庇罪。
因此,从你提供的信息来判断,甲只犯了窝藏罪,并不构成包庇罪。另外,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强调说明如窝藏犯与被窝藏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