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法院离婚的债务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11:42:44
女人在法院申请离婚,因为男人是一个屡教不改的赌徒,已经分居五年;
男人将共同所有的住房以二万元抵押给他人,并将二万元作为赌资挥霍一空;

法院判决同意离婚,并将住房判给了女方所有;
但法院对二万元的抵押款视为共同债务,要求女方承担一半,一万元。如果女方不同意承担一万元,就不判离婚。

我的问题是:

一、这样判决对吗?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但是男人将二万元抵押款用作赌资挥霍一空,能算作“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吗?

二、法院这样判决还有其他什么法律依据吗?法院说了,如果女方不同意承担一半债务(一万元),就不判决离婚。

三、在这种情况下,女方应该怎么办?

请懂得法律的高人,伸出援助之手,指点迷惑。谢谢!

1、关于2万元,如果认定为个人债务,你需要举证
2、法院以不承担债务不判离婚的理由无法律根据
3、如果你不想承担债务就需要举证,但是如果双方感情的确破裂,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要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共同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约定为个人负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与家庭共同生活无关时所负的债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如该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从上述规定中至少可以看出两层明确含义:第一,离婚时,即使人民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分割,包括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分担安排,当其效力仅限于夫妻双方,而不能及于债权人。债权人的利益仍可在连带债务制度的安排下得到充分保护。第二,离婚时,当事人间达成的债务分担协议,或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对夫妻共同债务作出了分担安排,可以成为夫妻一方在单独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全部或主要债务后,再向另一方行使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如果有证据证明男人所借二万元是作为赌资挥霍一空的,则可以不认定为共同债务,而由男方一人承担.
如果不意判决对债务的分担,你可以上诉要求改判.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女方不应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