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的民事案件法院超过6个月才开庭正常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4 22:41:10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递交诉状后,按照法律规定,应在7日内通知你,法院直到现在才通知你,在程序上一定是存在瑕疵的。你可以以未在法定期间收到“受理通知书”为由,向上级本门反应情况。当然,我们不建议你这样做,以防止法官在后来的审判中打击报复。
又根据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
故此,只要有本院院长的批准,审限可以延长至12个月,所以法院7个月开庭并不违法。
法律对审理期限有规定,超过6个月才开庭可能存在特殊情况需要延长。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法院并不是完全限制6个月内审结。
超过六个月的,只要履行一下上报审批手续,就可以延长审限。
超过一年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报延长审限。
我见过的案子超过两年的都很多。
而且需要明确,其中公告、鉴定等程序性期间是不计入审限。
你这个案子事实是否简单是一回事。但是否能够及时准确找到被告?
如果被告找不到,要发公告送达传票的话,耗时会很长,法定的公告期为3个月,加上前后手续的时间,整个公告送达4个月办完很正常。
1.6个月时理论规定,实践中法院有好些办法可以规避
2.目前这种情况很正常,因此请律师很重要,他可以帮你解决
不正常,一般一审期限是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