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不是所有行政行为都是单方行政行为,因为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这样的说法对不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14:18:27
你回答了一堆,那到底对不对啊我说的观点

这句话不对。
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这是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法律特征,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分类。因此不存在单方行政行为的概念,因为单方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双方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一楼已讲

只需要记住,行政行为带有国家意志,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行政行为的作出不需得到行政行为指向对象的同意。所以可以认为是单方行为。
但这个只适用在行政法领域,在民法领域不存在行政单方行为的说法。

这句话不对。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性,这是行政行为最典型的法律特征,而不是行政行为的分类。因此不存在单方行政行为的概念,因为单方行政行为是相对于双方行政行为而言的。
行政行为的单方性楼上已经解释的比较清楚了。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这是行政行为的特点之一。
  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具有单方意志性,不必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即使是在行政合同行为中,在行政合同的缔结、变更、解除与履行等诸方面,行政主体均具有与民事合同不同的单方意志性。
行政行为是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带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这种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行政行为的强制性,就无法实现行政行为的单方意志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