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的共同债务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20:26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中:“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问题一:其中“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哪些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有法律条文解释吗?

问题二:在婚姻存续期间丈夫的赌债,算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吗?

1、共同债务主要指为共同生活的借款等。
(五)关于夫妻间债权债务处理问题的规定。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夫妻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是困扰法官的难题。为解决这一难点,这次司法解释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对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所欠外债,原则上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其配偶主张权利的,除非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再如,对于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偿还。《解释(二)》之所以要作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婚姻法对这个问题的立法本意是: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财产,也要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既要保护夫妻的共同利益,也要维护男女双方的个人利益。
2、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属于共同 债务,债务人不用偿还。

存续期间的债务基本都是
赌债是的,但赌债在法律上属于自然债务,是法律不保护的,但需要证明是赌债,法律就不保护

一般的债务都属于共同生活的债务。
赌债本身就不合法,因此不能算作法律规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