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藏黄片到底什么罪?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2 16:37:03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专家部33号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的: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的: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谭启平教授认为,有些事件的处理采用33号令也是欠妥的,因为第五条第六款的规定后面还有一句关键的“教唆犯罪的”,仅仅是个人的查看,并没有教唆人犯罪,应该够不成违法。"

"还有专家认为,依照《立法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法律”,33号令属于“规章”,法律的效力高于规章;而且《管理办法》是1997年开始实施,《治安管理处罚法》则是2006年开始实施。警方应该按照既是上位法又是新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而不应按照下位法且是旧法的33号令来处理。 "

我想问:
顿号和逗号表示是是什么样的逻辑关系,是或者还是并且的关系?
“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中的前三个词与最后的“传播”一词又是什么样的关系,并且还是或者?
这样的法律条文怎样解读才正确?
前面我提到的那个谭启平教授也是扯淡,什么叫“并没有教唆人犯罪,应该够不成违法”,条文中“教唆犯罪的”是指“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信息的内容的性质,他理解成了违法人员的行为了。还教授呢?原文见:

关于私藏黄片定罪:

公民行为是否违法,关键要看它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公民在私密空间下载、观看淫秽视频,顶多说明某个人“危害了自己”,似乎看不出他到底怎样危害了社会。

《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涉黄行为的处罚,也仅仅局限于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等几种方式传播淫秽物品、淫秽信息。

关于顿号和逗号:

顿号和逗号表示并列关系,“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的关系是并列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既不可以制作、不可以复制、不可以查阅、不可以传播,只要个人行为属于其中之一都是不允许的。

扩展资料: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