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伤残军人退伍后有什么特殊待遇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0:39:30
我一个朋友在部队当兵时手腕被搅面机搅断落下了残疾,给发了三等乙级伤残证,三级伤残军人退伍5-6年了,没有工作,所以他想弄点快餐车之类的东西卖盒饭盒菜。但是地方城管查处的比较严格,逮着就罚款,地方上也没有明确规定伤残军人开店或外卖盒饭什么的有没有特殊待遇,都说不清楚。所以想问问大家,伤残军人退伍后,手持伤残军人证,能否应对城管这样的部门?或者开店会不会减免税金什么的?如果有此规定,务必请大家列出相关条例。谢谢大家。

就算你是国家主席,也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啊!你随便开快餐车在城市里买卖食品!肯定要罚你拉!罚你的原因就是你违章经营!没有营业执照这一条就足够了!卫生局没罚你就算好的了!
  你有特殊情况可以享受你的特殊权利比如说你可以自己找个门市,然后办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还有税务登记 !重点说明一下<税务登记>你如果在国家规定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话,应当去:《税务局>>登记并且注明你可以享受<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的那些待遇!这样就不存在别人找你麻烦了!具体普通义务兵退伍通过经商的话可可享受3年免税:你的情况可以参照下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1988年发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军人主要享有以下待遇: 1.在服现役期间,参战或因公致残,积劳成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办理退休手续,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的居住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2.退出现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出现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伤残军人,由民政部门发给伤残保健金。继续在部队服役的伤残军人,由所在部队发给伤残保健金。 3.退出现役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需要集中供养的,由国家设置专门机构供养;分散供养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妥善安置,并按照规定发给护理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家居城镇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家居农村的,其所在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疾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4.二等乙级以上(含二等乙级)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三等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5.复员退伍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给予减免。 6.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的伤残军人,享受与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职工相同的生活福利待遇。 7.伤残军人因伤残需要配制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民政部门审批并负责解决。 8.伤残军人乘坐国营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国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