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23:58:50
1999年3月 16日,某市兴华实业分公司与化工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化肥合同,约定由兴华分公司提供化肥8000吨,总价款为1048万元,同年5月20日前及6月20日前分两次交货。同年4月 7日该合同经市公证处公证。化工公司依约将314.5万元定金汇往兴华分公司及指定的收款公司。同年 5月 19日和 24日,兴华分公司函告化工公司,货已在日本装船,约在6月上旬到港,因要交纳关税及其他开支,要求化工公司再提供100万元。化工公司多次派人到港口查询,却不见船到港。此后兴华分公司没有交货,又返回38万元给化工公司,尚欠376.5万元未退。
1999年6月 14日,兴华分公司与市大兴肥料贸易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化肥合同,由兴华分公司发给大兴公司进口化肥 8000吨,总价款为 1095.9万元,交货时期分别为 6月 30日 前和8月 15日前。合同经公证处公证,大兴公司将定金307万元汇给兴华公司,但兴华分 公司既未交货,也不退还定金。
1999年7月 15日,兴华分公司与市化学公司签订合同,由兴华分公司提供进口化肥5000吨,总价款为722.5万元,合同公证后,兴华分公司得定金 144.5万元。交货期满后,兴华分公司无货可供,未履行合同。
2000年 7月,化工公司、化学公司、大兴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兴华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退回定金,赔偿损失。
法院查明:兴华分公司的前身大华公司原属甲市商检局管辖,后商检局与兴华总公司达成了将下属的大华公司转给兴华总公司管辖的意向协议,但两主管单位的业务部门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大华公司于1999年6月正式起用深华实业公司的牌照,形成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兴华分公司是兴华总公司向工商局谎报注册资金2000万元而登记成立的。在兴华分公司经理刘某携款外逃后,兴华总公司于1999年 6月25日调走其剩余资金、财产,收取了兴华分公司的印章。
现问:
(1)谁是兴华分公司的发起人?
(2)兴华分公司是否具备法人资格?
(3)本案是诈骗犯罪,还是经济合同纠纷?
(4)兴华分公司的债务由谁负责?
(5)化工、化学、大兴公司的起诉中应以谁为被告?

1)兴华公司的发起人是兴华总公司,因为该公司的成立是为兴华总公司服务的。
2)兴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公司法规定的非常明确,分公司要以总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总公司对分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3)兴华分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诈骗,因为其签订合同谎称货已装船,但实际未合同中约定的任何义务,属于空手套白狼,并多次实施这种手段,骗取多家企业的货款。
4)兴华分公司因其性质决定,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应由总公司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5)三家企业应以兴华总公司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