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公司拖欠加班工资,劳动者被迫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可还没解决好,公司就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6 09:27:27
由于公司拖欠加班费,本人寄出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注明了解除日期,并要求支付加班费及相应补偿金,有本人的签名。公司收到通知书后找本人协商,但没有结果。可到了本人所注明的解除日期,公司马上叫我不要来上班了。
我想问的是:虽然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但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这时候劳动关系是否还存在?是否属于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争议?此时我要求劳动仲裁的话,是否属于合同期内的仲裁?因为我知道合同期内的仲裁跟合同终止后的仲裁,法律支持的时效是不一样的。像我这样主动提出解除关系,能追讨07年的拖欠加班费吗?(注:合同书上的终止日期还没到)
补充一点:我跟公司什么手续都还没办,只有一张本人签名的通知书,公司催过我几次,让我快去办离职手续,我很犹豫到底要不要先去办离职?

请大家帮帮忙,给我点建议!像我这样的情况到底怎么处理呀?
希望更多的高人进来指点!谢谢解答!!

1、“我寄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公司收到并同意”表示劳动合同已经解除;“解决加班费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并不影响解除劳动合同,这不“属于在劳动关系存在期间的争议”。而且,你已经不在该公司上班,事实劳动关系也不存在。

2、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在你解除劳动合同之后,只要你“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即要求对方支付加班费或者协商,都可以算主张权利,属于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仲裁时效应重新计算。你与公司最后一次就加班费事宜联系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3、“像我这样主动提出解除关系,能追讨07年的拖欠加班费吗?”可以,而且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 X 25% 的经济补偿金,以及支付“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4、你可以立刻去该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1)加班费;
2)加班费 X 25% 的经济补偿金;
3)根据你在该公司的工作年限计算的经济补偿金。

1、如公司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你可以办理离职手续。
2、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加班费。

一、首先保留相关证据,如合同、工作服、工资单等,你先致电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听取他们的意见或建议!
二、如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考虑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