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条法律如何适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8:26:58
国发[78]104号文件中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995)第75条.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本人签合同之前为线务员,属于高危特殊工种。签合同后为干部,后又转为一般工种。现年55岁,单位要求我退休,理由是78年国务院104号文件,但个人认为我应该适用95年劳动法75条,希望有大侠解答一下,不胜感激。

首先,你认为的95年劳动法75条是理解错误。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是属于部门规章,而不等同于劳动法。
其次,国发[78]104号文件是国务院发文,属于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行政法规的效力大于部门规章。

如果上述两个文件有冲突,使用国发,不适用劳动部通知。

现在用的是2007.11月是新法,所有与新法有冲突的以新法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