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用相邻权能打赢这场官司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7:13:53
我今年买的新房子,一楼住户在小院里修了两间房子,用来当厨房和饭厅,楼顶就挨着我家主卧卫生间,这也算了,可是他家经常跑到楼顶上来活动,硬是要在楼顶上栽葱,之前我们已经找过他家,他们用一楼就用,但是不要跑到楼顶上来,造成不方便,有一天我去上厕所,刚开始没往窗外看,等我站起来,才发现窗外有人,在那蹲着拔草栽葱什么的,吓我一跳,提起裤子飞快的跑了...
就这个问题,我们去找过城建局,但是他们主管这方面的工作人员态度极其恶虐,并含糊的表示这种事情,本县也多,基本上他们都没管,也不算是真正的违章建筑,要他出一个书面说明,这个事情不属于违章建筑,他也不肯,还对我LG恶狠狠的,我LG说,网上也是有这种案列的,他说,网上有,你去找网上,我LG差点就跟他吵起来,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个工作人员和一楼这家是老熟人,又去找过城建局局长,他说要我们找单位协调解决,解决不了,出个证明,他们再来处理,好嘛,我们又去找单位,单位领导说,回头找业主一起讨论这个问题,但是一直拖着也没有下文,后来我们才明白,他自己的女儿也买了一套,并且和另外一栋一楼住户一起修了违章建筑,他肯定不会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怎么可能管我们的闲事,这个事情就拖到现在,已经两个月了
LG咨询了朋友,说是用违章建筑去打官司,法院不会受理,除非城建局出鉴定书,说明这是属于违章建筑,城建局又让我们找单位,出处理意见,好嘛,绕来绕去,这事情,我觉得就没办法了,真是苦恼万分,我甚至想过卖掉这套房子,可是家里人好不容易才凑钱把房子买了,就这么卖掉,怕是会伤家里父母的心,搞不好还因为一楼的建筑,价钱也会受到影响,明眼人都知道那是很不方便的事情,谁还会买
我现在该怎么办呢?说是去找信访,也觉得没有实际意义,都是靠关系说话,再说谁愿意管这些麻烦事,都是能推就推,我觉得都没有个可以说话,管事的地方了,真是太黑暗了
我们县城象这种情况也确实是有,但都是一楼要修必须跟二楼住户打过招呼,商量好了再修,大多都是一楼修好了,二楼用楼顶,也就是把阳台打掉,当做大露台来使用,二楼是不允许上楼顶的,更别提修个楼梯上楼顶了,象我家遇到这种,真是全县绝对没有的情况,他家怕我们要用楼顶,事先也没打过招呼,直接就修了,也没修在阳台这边,直接修在侧面,卫生间这边,料想我家也不会把卫生间打通了,使用他家的楼顶,能算到这种地步也算是他

可以,诉讼请求就写让他们排除妨碍。

  参考法条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 ,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七章规定:
  第七章 相邻关系
  第八十四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 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 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