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传统的德治与人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7:56:28

费孝通先生把人治与德治法治分开,强调德治与法治都离不开人治的观点,我则心存疑虑。我个人理解是,“人治”,即凭领导个人的主观臆断进行治理。而这种治理方式没有监督、纠错等有效的机制对领导人进行约束,即可能出现两种状况,一:领导人道德水准高,是所谓贤人,则这种治理是谓“德治”;而如果领导者道德水准情况相反,则出现的是一种“非德治”状态,我国古代无数暴君的政治即是如此。也同时可以看到,在人治的社会中,平头百姓只能去祈祷统治者的德性,即道德行政-----但历史告诉我们,统治者的德性是永远靠不住的!(阿克顿勋爵说:权力产生腐败,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从这句话中也可以看出,在不受监控的权力所产生的罪恶欲望面前,德性的不堪一击!)

1、德治不等于人治,你不能犯偷换概念的错误:把德治等同于人治,而后予以批判。这个错误与上次一样:你把我说的以德治国改成“依德治国”而后予以批判。你说那是笔误,可能对你是这样,但对于许多法学界的名流来说就是有意识的“笔误”,呵呵,希望诫之。至于德治和人治之间的区别,我希望你能先下功夫搞清楚,然后再来说话。也许很多人都把德治等同于人治,但你不能,因为你是研究者、思考者。
2、道德何以不能成为信仰?法律的实质决定了它永远是统治工具、维护社会制度、社会秩序的工具,而把法律工具当信仰,本身就是抬高了工具的地位,贬低了道德价值对于一个人和社会的绝对意义。你的出发点是好的,许多法学界的名流未必有你这么好的出发点,以前的刘涌案和最近的余震东案可能就从某个侧面表明了这一点。而道德法律化更是把植根于人性内在的东西外在化,把价值的东西工具化。实际上,中央提出的“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已经把法律提高到了至高无上的治国“根据”地位了,而把道德降为工具了,把道德作为治国的一种工具,道德已经被工具化了,法学界还在说“以德治国”这种说法不正确。太令人匪夷所思了!我的理解是法律应该符合道德原则,建立在某种道德原则基础上,法律应该有助于崇高道德的弘扬:法律的最终目的应该是取消法律——因为它本身是历史的产物,也会随着历史的变化而自我消亡;但道德却与人类同长久、共存亡,道德是人性天然的存在(本体论意义上的)法则,是人类这个物种最基本的生存规范(套用孟子的话:无道德涵养,非人也)。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假如每个社会成员都是道德高尚的,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