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物权法》上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13:08:55
这些问题都是对《物权法》条文的不理解,现体温如下:
1、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该条文中说担保物权人享有担保财产的优先受偿权,这是为什么啊?担保人拿出东西或者以自己来进行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不是应该债权人优先受偿么,不然受偿的还是给担保人自己拿去了,债权人不是什么都没了么?

2、第一百八十六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这条文为什么要规定“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呢?难道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债权人还得和债务人商量之后才能处置抵押物吗?

3、第一百九十四条: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条文中的“顺位”是什么意思?

4、最高额抵押权是什么意思?希望可以举例说明。

1、第一百七十条中的担保物权人就是债权人,其意思就是说,债权人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第一百八十六条是为保护抵押人财产而设定的。大陆法系国家对这种留质契约都是禁止的。关键防止债权人乘人之危。
3、第一百九十四条指优先受偿的排名
4、根据《担保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因此,只有借款合同和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