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小小的公司法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7:58:51
如果是合伙企业 其中有一个合伙人提前30天要求退出 且其他人已经答应了 而在这个期间 其他合伙人签订了一个合同 在给那个要退出的合伙人在进行账务结算的时候并没有对这个合同的账务结算 后来那合伙人就退了 但是最后 那个合同出了纠纷 那退出的合伙人应该负责吗

1、签订合同时没有纠纷,退伙以后才发生纠纷,已退伙的合伙人不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或者退伙前已经存在违约等事项,则现已退伙的合伙人要承担责任。
总之,合同责任发生在退伙之前,则退伙的合伙人就要承担责任。反之,则无需承担责任。

顺便说一句,这个不是公司法问题,是合伙企业法和民法合伙关系问题。

一般要负责的。
因为对外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是对内的话,那就可以协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