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与前任妻子立下的房屋抵押欠据,没在房管局做登记,该欠据是否有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2 03:32:06
父亲与前任妻子离婚前,欠我叔叔15万元,并将房产作为抵押以顶上述欠款,双方写下了抵押协议,但没进行过户,也没在房管局备案。当时父亲购买该房屋时继母的哥哥赞助了一部分钱,为了表示安慰双方口头协议其实是父亲和继母购买的房子,但为表安慰户主立为继母的哥哥名下。给叔叔抵押房子时也经过继母哥哥的同意了,2003年父亲和她离婚。2005年上任继母哥哥去世,他死前无儿无女,也没有妻子。2006年父亲将房屋过户到了自己名下,2008年我父亲去世,现任继母不承认该房屋已经抵押给叔叔声称这房子是她和父亲购买的,请问要怎么做才对我叔叔有利?
1叔叔持有上一任继母和父亲写下的房屋抵押欠据.现任继母持有我父亲名下的房屋产权证2现任继母也正因为现在户主是父亲而霸占着房子,编造说这个房子是她与父亲婚后购买的。但她又无法出示房屋购买的凭据。3、2006年父亲办理过户时,只拿着前任继母所在的行政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内容全部由前任继母亲自书写,并加盖了公章。内容为:二人已离婚,房子归我父亲所有),当时前任继母利用职务之便盖了公章,其单位领导完全不知情,办理过户手续时继母并不在场,是房管局工作人员以介绍信为依据写了卖房契约并替继母签字,过户到了父亲的名下。前任继母因为之前对我叔叔造成的经济损失一直抱有歉意,一审开庭时,对此介绍信也出庭作证并说明了当时办理过户时并不在场,也不是她本人签字,并要求法院做笔迹鉴定。4、上述鉴定牵扯到行政诉讼事宜,因为当时房管局是在仅一方当事人在场时办理的过户手续。找到房管局负责人理论时,房管局说他们当时是在看到继母所在单位的介绍信才办理的过户,所以不存在违规行为.5、2006年父亲办理过户时该房屋的户主(前任继母的哥哥)已经死亡!

法律规定,产权证上记载人未房屋的所有人,所以,你父亲是该房屋的所有人。
你父亲去世,该房屋分给你现任继母一半的情况下,剩余部分作为遗产由你和你继母依法继承。
关于与你叔叔抵押的事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登记之日起成立生效,因为,你叔叔的抵押权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该抵押是没有生效的。你叔叔不能依法享有抵押权。

情大不过法 既然没登记 法院是不会承认的 但是钱还是要还的

法院应该不会承认吧

现在不用法还等何时!法律看的是证据和事实,你只要掌握足够的证据和充分的事实就去起诉。现在重要的是找个律师说明你要掌握哪些有利的证据和和证人,然后你愿意的情况下让媒体暴光一下,这样绝对对你有利。
以后就自己照顾好自己吧,没有父母要学会爱惜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