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沈阳市关于2001年以前欠缴取暖费的规定文件谁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5 18:25:48
我记得沈阳出了一个关于2001年以前欠缴取暖费的规定,说是2001年以前欠缴的取暖费可以挂账处理的,我没有找到相关文件,哪位好心人告诉我一下文件出处,谢谢

一、房屋产权人根据实际需要,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向热经营单位提出停止用热申请。

(一)房屋停止供热后不得影响其他用热户正常供热;

(二)房屋停止供热后不得危害停热房屋所在楼房供热系统正常运行;

(三)申请停止用热房屋经过至少一个供热期正常供热的。

二、房屋产权人的停止用热申请应以整套房屋为单位提出,不得提出局部报停申请。

三、为避免新建建筑因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不热、跑冒滴漏现象的发生,新建建筑在建成后第一个供热期内必须正常供热,以杜绝建房单位与供热单位互相推诿责任,产权人权益无法保障的问题。

新建建筑在经过至少一个供热期正常用热检验后,无供热质量问题,或存在的问题已经由建设单位整改,并且经有关部门及供热单位验收合格的,用热户可提出停热申请,热经营单位按相应规定给予办理。

四、热用户停止用热分为保留用热权停热和永久性停热两种形式,房屋产权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

保留用热权停热即房屋产权人在按规定缴纳停止供热前欠缴的取暖费及滞纳金后,还需缴纳停热期间全额热费一定比例的固定热费,热经营单位保留停热房屋的热负荷配置,房屋产权人在停热周期后可立即恢复供热。

永久性停热即房屋产权人主动放弃停热房屋的用热资格,在结清停止供热前欠缴的取暖费及滞纳金后,停止供热后不再缴纳任何费用,热经营单位可将该房屋的热负荷配置调整至他处,如停止用热房屋需要重新供热,热经营单位按照新用户入网的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五、停止用热的申请与办理

(一)房屋产权人向房屋所在区域的热经营单位提交书面停止用热申请,并注明停热形式,同时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及本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同时提交产权人委托书、委托人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

对于供热系统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可在供热期结束90天之前,随时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

对于供热系统未实行分户分环、户外阀门控制的房屋,房屋产权人应在供热开始20天之前,向热经营单位提交停止用热申请。

(二)热经营单位在接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