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决此类劳动合同纠纷?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2:46:21
(一)小刘与某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6年11月1日至2007年10月30日止;每月工资为650元。单位上未给小刘缴纳社保,但合同上注明工资里含社保金(未具体说明是多少)。
(二)小刘与某单位续签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10月30日止;每月工资为650元。单位上未给小刘缴纳社保,但合同上注明工资里含社保金(未具体说明是多少)。
(三)由于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在2008年11月17日,单位突然提出签订合同,合同期限为1年,2008年10月1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其中,合同条款上这样写道:劳动报酬定为每月工资为420元,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1)甲方为乙方缴纳养老保险154.08元、医疗保险65元、失业保险15.41元、工伤保险7.7元,合计242.19元。每月在乙方工资中代扣个人缴纳养老保险61.63元、医疗保险21.67元、失业保险7.7元,合计91元。(2)甲方每月发给乙方包干奖金37.81元。另外,单位上没有给小刘任何社保补贴,扣除所有费用,实得工资为366.81元。
小刘还想继续在某单位上工作,但小刘觉得单位上给的工资待遇太低(扣除所有项目费用后实得工资366.81元)。于是小刘向单位领导提出:单位上应该一视同仁与其它职工一样调整工资,保持原工资650元不变的基础上另加200元。

*备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社保金缴纳基数为770元。

烦请大家详细解决以下问题:
1、新劳动合同法于08年1月1日实施后,规定在一个月内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合同。请问是否作废小刘与单位上签订的自2007年11月1日起至2008年10月30日止的那份合同,单位上是否应该在2008年1月31日与小刘重新签订合同?小刘至今是与哪份合同中有劳动关系?
2、在以上第三条中,单位上提出签订的合同中的工资是否合法?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450元是否包括社会保险金?单位上在2008年11月17日提出的合同中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合法?
3、如果小刘在2008年1月1日起与单位有劳动关系,那么由于小刘不同意与单位签订以上第三条中所说的合同,单位是否应该赔偿经济补偿,是多少?

1、不用重新签 到08.10.30的合同是有效的
2、新调整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考虑了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因素,即最低工资标准包括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你的问题有点弄不清楚 合同一直有效到08.10.30号的
如果期间又重新签合同,那就是变更劳动合同了,那需要双方协商好才能够签的,如果单方面擅自更改的话,可以让其给予补偿。
有需要可以联系广州律师 W59206@126.COM

还是找个律师吧…

1、小刘的合同继续有效到2008年10月30日。10月31日起继签。
2、工资如果没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就是合法的。社会保险个人8%,单位20%。
3、劳动者不同意继签,没有经济补偿金

你好:
1、小刘应当适用现在的劳动合同。原合同失去效力。
2、工资不应当包括社会保险。你的工资显然低于当地的工资标准,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给小刘交纳社会保险。
3、小刘有权拒绝再续签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单位进行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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