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公司名称我是否还是使用?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8 04:42:09
A、B两人互利合作搞公司,

A搞公司之前主业经营一个培训学校,

B创建这家公司

为其发展,想通过B的公司作为培训实习基地扩大生源,成为培训基地旗下子公司。协议达成后创建公司,A控股方,占股51%(监事及业务总监),B占股49%(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营了半年,现在由于A、B两股东出现严重的意见不统一,倒至公司管理混乱甚至亏损。决定分离

A对B说,B离开后公司名称你还是可以用,但A保留公司作为培训实习基地的权利,

现在B就很烦恼不知道怎么办,
是否还是用原公司名称还是重新取名创建新公司,

请您给予详细充分的理由说明采用或者不采用重新取?

重要的说明一点:
意见不统一的矛盾就是A担当业务总监职务时没有履行职责,没有带来业务,而公司运营期间的业务基本是B跑回来的。

b有两个选择,1.从a手中把公司名字买过来,这样b的客户就不会因为你们两个人的关系而混淆,但是这个方案按照你的说法多半是行不通的。
2.b自己重新开始。
一个名字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公司头上,将会面临很多麻烦的事情,最大的麻烦就是,如果将来b的事业做大做强以后,他就不得不面临一个窘境,首先,他没法单独在工商局注册公司名称,因为这个公司已经存在了。
其次,如果将来的某一天,a的继承人说,你们侵犯了我的名称权,和你打官司,那是必然输的
再次,你的很多客户很有可能被某些不良的消息误导,比如a公司的一些客户说,这家公司很差,明明不是你的公司差,但是你们也必然受影响,好事别人不会关注,但是如果是不良传闻几乎都会关注的。
综上,我认为b必须面临一个选择,从我给出的两个选择中选取一个。

这个好像属于法律知识类吧,^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