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后财产分割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5 05:43:33
已婚两年,现购得一房,总额13W.
其中,有8W是我们婚后,女方父母给的,剩余5W是夫妻共同支付的.
我想问:在离婚前,我要如何证明这8W元是我父母给我个人,而不是给夫妻的?是否有这样的证明,离婚时房子这8W元就不会被分割呢?

   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 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 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根据《婚姻法》的相关解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对其中一方的赠予如无特别说明,则推定为对夫妻共同的赠予。也就是说赠予的部分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你们这套价值13万的房子应该全部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应该平分。

如果你想使那8万不作为共同财产,必须提供赠予时明确表示只赠予你个人的证明,比如赠予协议等等,否则只能寄希望于对方放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