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问题的补充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7 07:00:23
我承租了四层一半的房屋做教室是教高中生,但最近房东把四层另一半房屋租给了一家幼儿园,严重影响了我们的教学秩序,我有权终止合同吗?谢谢

可以直接向房东提出终止,但是如果发生纠纷,例如房东要求你支付违约金,你就要去法院起诉通过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如果你的房屋租赁合同有关于房屋使用用途的条款,甚至是有关于房屋不得将其他房屋出租给影响你经营的租户,那么对你来说就更为有利。倘若没有约定,那么房东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就取决于法官的判断了。

  你可以参考下面这个案例:

  因重大工程施工的影响,导致李女士所租赁的经营房屋产生出行不便、顾客减少等经营受到影响的后果,为此,她拒付或少付租金,终而被出租人告上法庭。日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调整上海庭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女士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中的租金标准至原标准的62%等判决。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2003年5月26日,李女士签约向庭观公司租赁位于虹井路225号5楼的多间房屋作为商业使用,双方对租金为每天2元/平方米,月租金2.7万余元等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订立后,双方按约履行。2006年12月18日,闵行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出《轨道交通十号线虹井路车站建设告知书》,告知各单位、居民和业主轨道交通十号线的施工计划,说明施工各阶段所需的时间与规划、交通封闭等情况,要求单位和居民要积极配合市重点工程的实施。此后,李女士租赁房屋周边道路被封闭,致客户减少影响经营,她要求庭观公司减少房租金,但协商不成。

  为此,李女士拒付或少付了租金,至2007年12月6日,共欠庭观公司2006年度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水费计6万余元。之后,李女士支付了部分。为此,庭观公司诉至法庭,提出要求判令解除租赁合同,李女士搬离所租房屋,并李女士立即支付拖欠房租、物业管理费、水费、电费共计20万余元等诉请。

  李女士答辩并提出反诉称,由于合同双方所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势的变更,如果要求双方按照合同履行,对自己是不公平的。曾与庭观公司口头协商约定,月租金按照原租金的50%,并按照这个口头约定履行了相关义务。但支付给庭观公司租金后,庭观公司没有开具发票,而是收据,这证明双方对租金进行了调整。现要求庭观公司开具租金发票。因此对庭观公司的诉请不认可。请求驳回诉请,并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变更庭观公司与李女士之间的租金标准至原标准的50%并判令庭观公司开具2007年1月起至今为止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