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4:23:04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高法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包括: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
2)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
3)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
4)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人民检察院可提起
我想问的事,有些时候民政部门也可以提起啊,比如说一些交通肇事案件中,当事人死亡的,但是身份确认不了的,可以由民政部门提起,由其代为保管赔偿金,直到被害人亲属来领取,请问这样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呢?是不是因为其是民政部门,对社会实施的是一种救济功能呢,谢谢

在这类犯罪中,通常先由检察院提起刑事诉讼,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
你说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不多,但的确有几个地区是这样做的,虽然法律没有规定它的主体资格,但实践中看来并无不妥。

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规定:“交通事故死亡人员身份无法确认的,损害赔偿金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存保管”,据此,在当地未设立道路事故救助基金、也无相关管理机构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民政部门的法定职责,认定其原告资格完全是妥当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