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法律案件。快..快..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54:33
案例:2002年12月2日,被告沈某(女,27岁)在某市高明区“皇家大酒店”3614房与潘某进行卖淫嫖娼后准备离开时,趁潘不备,顺手将潘放在床头柜上的嫖资与一只“伯爵牌”18K黄金石圈满天星手表拿走,后藏匿在其租住房内,。次日上午,潘某醒来后,发现自己的手表不见了,怀疑系沈某所为,便通过他人约见沈,潘询问沈是否拿了他的手表,并对沈称:该表不值什么钱,但对自己意义重大,如果沈退还,自己愿意送2000元给沈。沈坚决否认自己拿走了手表,潘某报案后,公安机关遂将已收拾行李(手表仍在灶台内,被告人未予携带或藏匿行李中)准备离开某市的沈某羁押。沈某在羁押期间供诉了自己拿走手表的事实及该手表藏匿地点,公安机关据以此获得了此手表,并返还被害人。另查明,审问中沈某一直不能准确说出所盗手表的牌号,型号等具体特征,并以为该表只值六七百元,拿走潘的手表是因为在性交易中潘的行为粗暴,自己为了发泄不满。经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手表价值人民币123879.84元。

问: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这是一题选修课题目,可我是法盲,又不学法律或相关专业的..恳请你们的帮忙。不管怎么样,对于你的回答,我很感谢..
当然,答案具体点好,毕竟这也是论文题目,总不能就交几个字给老师看吧..

盗窃罪是肯定的了而且数额巨大应该是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估计是考的这个问题你好好看看
盗窃既遂与未遂
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再如盗窃工厂内的财物,如果工厂是任何人可以出入的,则将财物搬出原来的仓库、车间时就是既遂;如果工厂的出入相当严格,出大门必须经过检查,则只有将财物搬出大门外才是既遂。又如间接正犯的盗窃,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没有控制财物,也应认定为既遂。在我们看来,一概以行为人实际控制财物为既遂标准的观点,过于重视了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但轻视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于强调了盗窃行为的形式,但轻视了盗窃行为的本质。

呵呵,卖淫嫖娼不是犯罪,只是违法而已,最多罚款了事。 但是卖淫女偷拿手表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起刑点是500--2000元,各地根据实际经济情况定,手表真实价格原高于此,所以卖淫女涉嫌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