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犯规,公司辞退他,要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1 02:32:06
我是单位的人事部经理,我单位一司机在出车时不把货先送出,在客户单位门口睡觉,拖延交货时间,被我当场捉住,辞退了他,他要求多支付他一个月工资,是他犯规在前,难道也要支付吗?,
每一个新员工进来都发给他们一本员工手册的,里面的规章制度,奖罚制度都是写明的,本来要他去送的货对方客户已经上了流水线的,可他还要拖延,我们影响客户正常生产,客户扣我公司违约金的,也许对司机而言,他会说他不知道客户的情况的,对我公司而言,也算是重大失职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这和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同,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况是要支付1个月的工资的.

如果严格从上来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