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从哪几方面入手上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1 21:10:49
爱人在1998年11月在一家医院上班,从事护士工作。每月工资一直低于当地工资标准,先后是220、260、320、410、460。2007年11月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注明至2008年11月),并办理社会保险,之前的没补办。

在工作期间,她除了上正常的白班,一直还值夜班,通常一周2至3次,每次从晚上6点到次日8点,加上白班一天将近19个小时。而在工资方面只算加班一次19元(现在标准)。
2008年6月单位以无证上岗为由将她辞退,辞退当时没有提前书面通知,也没在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下方的经济补偿款项上注明具体的补偿数额。辞退后我们在经济补偿金和加班费方面与单位有争议,后来通过区仲裁委裁决,补偿11360元,并买1998年11月至2007年10月的社会保险。

问题补充:

1.1998年爱人工作时没有护士资格证,一直到现在,但医院仍然使用她从事护理工作。
2、2005年4月,医院院长以爱人不值夜班为由将她单方面解聘,既未收到解聘书,有没有签字,直到同年9月卫生局知道做法不妥后,敦促院长让爱人又重新上班,这期间爱人没有一分钱工资,上班后三个月按实习工资发放,当时碍于情面,只好忍气吞声。
3、2008年1月到6月的福利待遇,辞退后医院没有给,往常有,并有从邮局领款的福利专用账户这一证据。

现在就想在上诉时能不能在原有的基础上补充上三条;1、是不是违法解除合同,2、补齐2005年4月至9月的工资,3、2008年上半年的福利待遇?另外,为了让律师们更清楚地回答我的问题,特将我的仲裁申请书和仲裁裁决书一并附上,供其研究。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请求:
1、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600元,额外经济补偿金1400元,以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赔偿金11200元,攻击18200元;
2、依法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补办社会保险事宜;
3、判令被申请人支付加班费攻击25218元,以及逾期不支付所应加付的赔偿金25218元,合计50436元;
4、判令被申请人依法为申请人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首先,您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不服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必须限于仲裁申请中的请求。仲裁时没有提到的,法院一般不受理你新的请求,不过你可以就新的问题重新申请劳动仲裁(在规定时效期间内)。
其次,你主张的2005年的工资可能已经超过规定时效,因此恐怕不能得到支持。当然最终还要根据你提供的证据综合判断。
其他问题欢迎继续咨询。

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判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