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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8:16:59
我国A公司向加拿大B公司以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4月份装运.B公司于4月10日开来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按UCP500规定办理.证内规定:装运期不得晚于4月15日.此时我方已来不及办理租船订舱,立即要求B公司将装期延至5月15日.随后B公司来电称:同意展延船期,有效期也顺延一个月。我A公司于5月10日装船,提单签发日5月10日,并于5月14日将全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交银行办议付.试问:我国A公司能否顺利结汇?为什么?

B公司来电是什么形式,email或者传真或者来信?只要有能够证明b公司同意展延的文件就可以遵照cif的有关协议顺利结汇。如果实在不行,可以以ucp500中有关的非常规协定,同时必须出具b公司同意延展的文件。所以你的问题的关键是b公司同意展延的文件。最有效的文件是具有b公司公章及任何能够有法律效力的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