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分手男友要求返还生日时送我的礼物,符合法律规定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9 19:45:31
我和男友在08年7月认识,他见过了我母亲后两人定了恋爱关系。9月我生日,他买了一台价值人民币:九千七百多的笔记本电脑做生日礼物。很多人都知道。电脑送我,就是我自己在网上联系销售员,选择型号和配置,价格等等。因为是网上购买,所以选择的是信用卡网上支付。一直到选好了,把男友的信用卡号交给卖方,然后卖方划卡就行。信用卡需要填写卡主姓名,卡的使用有效期限,卡主身份证号码,和账单寄件地址。为了方便,我留资料的时候把客户名称留了他的名字,因为的确是他买的。我就是收件人。

10月中旬,他认识了别的人,并且带回了家,因我拒绝和他发生无保护性行为,就说我不爱他为理由和我分手,还要拿回送我的电脑。他还说,我和他在一起就是冲这电脑来的。我当时很生气,就同意说电脑可以还他,条件是我要住到09年1月份再搬走。(因为搬来和他一起住,我刚把之前的房子给退了,而且国庆前两个月我因为脚摔伤在家躺了两个月的关系所以辞职了,准备重新找工作),我们协议,我找到工作找到房子就搬走不会多住,找不到工作也不会住超过09年1月。因为是新电脑,新系统软件和硬件有些许地方不兼容,我拿去修理了。他得知后,就恶语相加,说是我故意弄坏的。还要我马上把电脑还给他,并且马上搬走,还说我是没有经过他的允许私自拿了他的身份证和银行卡去买的东西,我要是不还他就报案说他的东西被盗了,还把我的相机等东西都拿走,说他根本没有说要送电脑作为我的生日礼物。以前没有觉得他是这样的人,但是现在他做的这些事实在让人没办法容忍。

想问问我能怎么办,如果他愿意道歉,并且做好相应的措施,我电脑可以还给他。否则我绝对不会还的,但是他现在拒绝道歉,态度还很差,强占我的东西不还我,我在法律上和这电脑到底是什么关系,他的做法和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么?

谢谢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合同,即在通常情况下,他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你们的赠与是一个口头赠与,法律虽然规定了口头赠与合同的效力,但要证明口头赠与合同曾经存在这一事实,则相当困难。动产以转移占有为公示,但因为你们曾住在一起,这种转移占有究竟是自愿的,还是另一方强迫的,则不为外人所知。

也就是说,本案的难点不在于赠与合同的效力问题,而在于怎样认定它是一个赠与合同 。

“把男友的信用卡号交给卖方,然后卖方划卡就行。信用卡需要填写卡主姓名,卡的使用有效期限,卡主身份证号码,和账单寄件地址。为了方便,我留资料的时候把客户名称留了他的名字”这些证据证明,这台电脑初始时是由他购买的 。

我觉得你可以尝试再跟他吵一次架,然后偷偷录音取证,想办法逼他说漏嘴,承认曾经赠送你电脑的行为。这样的话,即使他告你盗窃,你也可以有证据反驳。二来,你还可以据此告他“诬告陷害罪”。

PS:我男朋友更过分,整天颠倒黑白吹毛求疵。让我出钱给他买电脑,现在分手了,以借条还没到期拒绝把电脑款还给我。想不到这样的男人还挺多的啊。

不用还,他有理你让他告你去,法院理他才怪

还有这种事.....

你和你男友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赠与合同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赠与合同是不可撤销合同,即在通常情况下,他不能要求返还。除非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不用还的,属于赠与性质,交付了礼物,就有了法律的效力,不用还的

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证明他购买的电脑确实赠与了你.
能够证明这一点你可以不用归还,因为赠与是不可撤销的。

口头赠与的举证是有难度的,并且举证的责任在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