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是否能继承被他人收养的生子女的财产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05:13:39
1985年最高院关于继承法的意见是“养兄弟姐妹为其第二顺序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这样的话其仍在世的生父母及其生兄弟姐妹能否继承遗产,这两者和养兄弟姐妹间的继承顺序应是怎样的?
1、“其仍在世的生父母及其生兄弟姐妹能否继承遗产”:【不能继承】、但【可以适当分给】遗产。因为:
(1)虽然其养父母都已在其二十岁时去世,但他与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并没有解除、与亲生父母和兄弟姐妹的关系并不会自动恢复,因此:其亲生父母与他仍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没有父母对子女的继承权。
(2)但其生父和亲生兄弟姐妹对其照顾较多,应作为继承人以外的人适当分给遗产。
2、“这两者和养兄弟姐妹间的继承顺序应是怎样的?”:其遗产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应由其养兄弟姐妹继承,但养兄弟姐妹如果在其生前有扶养能力却不尽扶养义务,应当不分或少分给其遗产。
3、你所说的“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应是对《继承法》第14条的解释,即“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我认为其生父母和亲生兄弟姐妹即可以适用此种情况。
依据是:
(1)《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2)《收养法》第二十三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不可以,他们之间的关系已经解除
虽然他的养父母在20年前就去世了,但是并没有解除收养关系。所以养兄弟姐妹是法定的第2顺序的继承人。而生父母则没有继承权利。
养子女与生子女之间、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系养兄弟姐妹,可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被收养人与其亲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不能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可以办理遗赠手续从而获得遗产。
生父母依法不能做为继承人继承已被他人收养了的亲生子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