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的审判的主要内容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8 02:4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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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

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发现涉及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可以另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