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子装修转固定资产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0:31:48
我公司在2005年购买了几套房子,原价为1,448,087.74,到2008年8月份已提折旧116,991.41.现8月份付款30万装修房子.算不算大修房子,要重新计算固定资产?分录是不是这样处理?:借:在建工程1,331,096.33.累计折旧116,991.40.贷:固定资产1,448087.74元. 税法是怎样规定的?分录应该怎么处理?不应计提的固定资产是不是不转入在建工程?到装修完工后再计提折旧呢?分录应怎样处理?
因为想增加固定资产资本,不想进入费用.这样做对吗?折旧年限应当减去以前提的吗?

新企业所得税法条例 第六十九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
  (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可见,你发生的装修费未达50%,不属于大修支出,只是改建支出。
  第五十八条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而新法第十三条如下:
  第十三条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条例第七十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故,你公司改建发生的费用属于第四款“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从实际发生的月生起,推销期不低于3年。
  第六十八条,仅供参考:
  第六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第(二)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合同约定的剩余租赁期限分期摊销。
  改建的固定资产延长使用年限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外,应当适当延长折旧年限。
  规定中只应当适当延长,如何延长,没有规定,税务部门也没有文件,实践中无法操作。
  所以,可以延长,你自已看,也可不延长,只是在不低于3年的时间内摊销改建费用。
  两者在税务管理中都可,本人建议,按3年摊销,其他不变。

1\不需要重新将固定资产转出到在建工程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