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法律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9:00:31
2004年9月7日,吉祥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吉祥公司将其一栋办公楼卖给华德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华德公司预付250万元,其余购房款在房屋产权变更到华德公司名下并取得产权证后三日内全部付清。吉祥公司应当负责在收到250万预付款后30日内办理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华德公司以支票方式向吉祥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在支票用途一栏,华德公司注明:“购房定金”。吉祥公司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华德公司出具了收款发票,并在发票收款项目一栏注明:“购房预订金”。但是,直到2004年10月底,吉祥公司也没有将房屋产权变更到华德公司名下。原来,吉祥公司因欠川高公司760万元债务,在2003年12月就与川高公司签订了以上述楼房为抵押物的抵押合同,但是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只是将房屋产权证交给了川高公司。川高公司得知吉祥公司已将楼房卖给华德公司后,于2004年9月10日向法院起诉吉祥公司,并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了其上述楼房。

2004年10月28日,华德公司致函吉祥公司:“鉴于贵公司没有在收到我公司定金后30日内办理产权,已经构成违约。我公司现宣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贵公司应当依据担保法双倍返还我公司已付定金。”

回答下列问题并阐述理由:

(1) 华德公司付给吉祥公司的250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2) 吉祥公司因为楼房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是否构成违约?

(3) 华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4) 本案如何处理?

只有5分,回答这么长有些不值,但是这个案例很有教育意义和典型意义,姑且回答,以便让更多人了解合同法律。

(1) 华德公司付给吉祥公司的250万元是预付款还是定金?
回答:综合你提供的文字材料,华德公司付给吉祥公司的250万元应当是预付款,理由有二:一,2004年9月7日,吉祥公司与华德公司签订了合同,约定:吉祥公司将其一栋办公楼卖给华德公司,合同总价款为1200万元,合同订立后三日内华德公司预付250万元,其余购房款在房屋产权变更到华德公司名下并取得产权证后三日内全部付清。其中注明这250万是预付款。二,合同签订后第二天,华德公司以支票方式向吉祥公司支付了250万元,在支票用途一栏,华德公司注明:“购房定金”。这里华德公司在未于吉祥公司协商的情况下,私自将预付款的性质变更为定金是没有效力了。同时,吉祥公司在收到该笔款项后,向华德公司出具了收款发票,并在发票收款项目一栏注明:“购房预订金”的行为,也应证了吉祥公司不同意华德公司将250万预付款变更为定金的要求,因此定金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

(2) 吉祥公司因为楼房被法院查封而无法办理产权变更,是否构成违约?
回答:当然构成违约。吉祥公司是合格的民事主体,在签订合同是明知该房屋已经抵押且产权证在债权人手中,仍将房屋卖于他方,存在很大的违约风险。当然要为自己的违约埋单。具体,你再对照违约的三要素去比照(违约事实、损害后果、过错),再次不再鳌述。

(3) 华德公司是否有权解除合同?
回答:当然可以。合同的解除权有法定的和约定的。本案例中不存在约定的合同解除权,但是却存在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合同法规定,如果对方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受害方可以解除合同。现在涉案房屋被查封,华德公司取得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吉祥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华德公司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 本案如何处理?
回答:如何处理要看华德公司如何行为。如果,华德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赔偿损失或者违约金,那么法院会支持;当然华德公司和吉祥公司也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但是,华德公司想走“定金法则”是一定行不通的。你可以综合前面三个答案进行思考。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也同时希望我们这个社会中每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