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仲裁机构不支持补偿之前的工龄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5 15:19:29
我本企业工龄6年,08年11月19日合同到期单位不给续签,只补偿一个月工资,但是劳动法上不是说“按本企业工龄一年补偿一个月”因该补偿6个月工资,但是到当地仲裁机构去问,也说不支持补偿08年之前的工龄工资,我想问还有没有地方可以去申述?谢谢大家

对08年前的工龄工资确实是没有补偿的。不过要走程序的话,肯定是你先申请劳动仲裁,对结果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

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

自己与单位协商-------与单位内的调解委员会反映------向本地的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向企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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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

个人认为应支付的赔偿金应自员工入职以来的实际工龄计算,而不是只支持2008年以后的工龄。

建议你向上级劳动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

仲裁委员会的做法不可取,你可依据下列法条规定提请复议或向法院起诉。
(但据我所知,今年解除劳动合同的,仲裁或诉讼方面,基本只从今年算起。对此我也迷惑不解,不知仲裁及法院依据何在?)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