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懂法的请进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3 21:32:02
我是2008年四月招聘到北京市房山区卫生局下面的一个乡镇卫生院的本科生,与卫生局签的协议,开始签了一份时说解决户口,有编制,签八年,违约金八万。等七月分毕业来了之后,北京市人事局的接收函一直没下来,院长就我们在一边医院先干着,一边等消息,九月出又让我们签了一份协议,别的没变,把违约今改成十万了,试用期一年,如果考不下职业医师还要延长,我九月出到卫生局报的到,说我的手续得十月份才能批下来。我们好几个一起来的,来了将近四个月了,一天只给五块钱。我想问问,08年新劳动法出台了,我们的试用期一年是否合法,违约金是否合法,我们一起毕业留在北京别的区县违约金才一万,只签五年,我觉得八年有点时间太长了。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试用期也能获离职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若单方提出解除合同,或者企业本身经济性裁员等重大变动而辞退试用期员工的话,是需要提前三十日通知并给相应补偿金。

试用期企业赖缴保险金,违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无忧专家建议:社会保险,是员工必须享受的待遇,所以在这个问题上,试用期新人千万不可含糊。但要注意的是综合保险无论工作是否满一个月,企业均要为其补缴;而城镇社保,多数企业的操作方法是员工在企业内工作时间超过半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不过半个月的,则不缴纳任何保险费用。唯一对员工不利的是,这种操作方法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与制度规范。因此,搜集齐全证据,比如试用期在职证明、社保中心的账单等等,这些对日后进行索赔都有很大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