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们这样是不是侵权?我可不可以起诉他们?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08:56:10
前一段时间我所的省博物馆招聘一批人员,我报名讲解员,笔试面试都通过,但在体检时,我的肝功能异常,转氨酶高,但绝不是乙肝,之后博物馆通知我复查,转氨酶还是高(此时两次体检间隔为3天),同一天我接到通知于某日到某日封闭培训,转氨酶高,我想我是不是得了甲肝或者丙肝,同样在这一天,又去了省人民医院抽血检查,三天后拿化验结果,但在下午又得到通知说培训暂时不用去了,原因是重新审查我的材料。当时我就知道这是借口了,并且我还意识到如果不培训就基本上不能上岗,也就是说我一个多月的准备以及因为此工作而为参考本省公务员考试,就泡汤了,一无所有了,当时心里很难受。三天后拿到化验结果,并未有肝炎,而此时培训已经开始两天,我通过关系了解到省文体厅已经召开党组会,但不知是不录用、暂不录用、还是暂缓录用的结果。我现在想问的是我可不可以告文体厅和博物馆,因为由于他们的原因前后两次体检时间才3天,而文体厅对我的体检不详加查察,有渎职的嫌疑,并且他们在还没有确定我是否有传染病的情况下拒绝我参加培训,是不是有侵权的现象。特此,法律专家给我解惑,不胜感激!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你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你自己看看这个法规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