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0:10:19
哪些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不得进行的背书:

(1)附条件背书

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2016年不定项选择题)

【提示】所附条件不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但不影响背书行为的效力,即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2)部分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提示】部分背书、多头背书属于无效背书。

(3)限制背书

①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②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4)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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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得背书转让票据有:

  (1)汇票被拒绝承兑的,持票人不得背书转让。汇票签发后,对于远期汇票,持票人应在到期日前或法定提示承兑期限内,向汇票所记载的付款人,要求其承诺付款。正常情况下,付款人予以承诺,表明对该汇票作出承兑表示。如果付款人不予承兑,持票人无法再行使付款请求权,这时,持票人不得把得不到承兑的汇票再背书转让他人,否则由于新的被背书人依然得不到付款人的承诺,会引起新的票据纠纷。

  (2)对见票即付的汇票已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不得再行背书转让。由于见票即付的汇票,不需要在取得承兑后才向付款人请求付款,在法定期限内随时可以提示付款。如果付款人按照票据金额足额付款,则票据权利得以实现,票据关系终结。如果付款人不予付款,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