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销单出口报关180天后,核销能出现什么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9 20:20:29
我公司有几票核销单已经过期了,但我也给核销了,这样税务局能找我吗

出口退税核销期限放宽到210天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7月05日 11:28 厦门网-厦门晚报
  继放宽出口货物的出口退税申报期限后,国家税务总局再次放宽出口货物收汇核销期限。“国税筹划师”从市国税局直属分局了解到,2007年12月4日(含)以后出口的货物,核销时间可以放宽到210天。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向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远期收汇除外)的期限由180天调整为210天。同时,货物报关离境出口日,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是在2007年12月4日之后的,均可以享受此项政策。

  市国税局提醒说,外贸企业在2008年1月1日后申报出口的,申报出口退税的截止日期调整为: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后第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换言之,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不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该笔退税应在当月的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若货物报关出口之日后的第90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后(含申报截止日当天),则可顺延至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日期前申报。有些企业理解为申报期限可以延长40天,达到130天,造成在单证申报的过程中出现执行政策偏差,影响了出口退税。值得注意的是,增值税纳税申报截止之日并不都是每月10日,应以市国税局网站公布的每月纳税申报截止时间为准。

  【链接】

  出口货物退税资格认定

  可即来即办

  近日,国地税联合开发的“厦门市国地税联合税务登记平台”正式上线运行,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的认定,由原来承诺的3个工作日调整为即来即办。

  据了解,出口货物退(免)税资格认定由原来的核准制改为备案制,将原来资格认定的受理、审核、审批三个岗合并为一个岗办理,既方便了纳税人,又提高了工作效率。(洪榕)

核销期限从180天延期到210天了。

退税时可能会有问题。

不能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