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于确定下列哪些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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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于1980年在维也纳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于1988年正式生效。中国于1986年批准加入了该公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共有101条,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适用范围和总则。第二部分是关于合同订立的内容。第三部分货物的销售包括了卖方义务、买方义务、违约的补救及风险转移的内容。第四部分为最后条款,是关于公约的批准。生效。保留和退出的内容。
依公约第一条的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使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此条包含下列内容:
(1)公约只适用于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国际因素以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为标准,而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如果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营业地时,依公约第十条的规定,应以与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其营业地,但要考虑到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是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如果当事人没有营业地,则以其官场居所地为准。
(2)依国际私法规则的扩大适用,依(a)项的规定,本来公约只适用于双方应页顶所在国均为缔约国的情况,双方均不位于缔约国或只有一方位于缔约国均不适用公约。而依(b)项的规定,即使双方或一方的营业地不在缔约国,但只要依国际私法规则应适用缔约国的法律,则适用公约。例如,位于A国的甲方和位于B国的乙方订立了货物买卖合同,A国是缔约国而B国不是,本来不应适用公约,但合同在A国订立,如法院地国法规定,合同关系适用合同订立地法,即A国法,则依(b)项的规定,当国际私法规则指向缔约国的法律时,应适用公约,于是公约得以适用。考虑各国加入公约时的太的,公约允许对此项扩大适用进行保留。我国加入该公约时即对此进行了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