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股吸收合并的发起方和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是否一致行动人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3:25:25
如题

一定是的,这个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作的决定.
给你举个例子,如果你和一个人分一块蛋糕,如果是你切的,那么为了公平起见一般对方先选,这就是市场的制约规则.所以换股的发起方有义务提供先进选择权!国内外市场都是如此规定的,这就是市场公平机制

是的。一定是的,这个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而作的决定.
给你举个例子,如果你和一个人分一块蛋糕,如果是你切的,那么为了公平起见一般对方先选,这就是市场的制约规则.所以换股的发起方有义务提供先进选择权!国内外市场都是如此规定的,这就是市场公平机制 。 换股吸收合并就是A的股份跟B换B的股份.
允许以现金支付替代实物支付的方式就称为现金选择权.
可以用股票也就是标的(DI)物.可以用现金支付.换股吸收合并就是A的股份跟B换B的股份.
允许以现金支付替代实物支付的方式就称为现金选择权.
可以用股票也就是标的(DI)物.可以用现金支付.

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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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行动人”(persons acting in concert)的概念最早由英国的《伦敦城市法则》提出。《伦敦城市法则》在法律上并无强制能力,它是在1968年3月27日由证券交易所与英格兰银行及其它金融机构商议后推行的,它仅是交易所的建议,作为处理上市公司的收购的一套规则。所谓“一致行动人”的问题,指的是在实践中,收购者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规定,逃避信息披露义务。往往几个关联方共同采取行动,每个关联方购买达不到法定比例的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而达到控制一个公司的目的。如在要约收购中,收购者单独直接持有目标公司不到5%的股份,但加上与其有关联的人对目标公司的持股量,可能远远超过5%,甚至在关联方众多的情况下,还可能联合持股超过30%。针对于此,必须将前述联合行动的主体视为一体进行统一规范。这就是“一致行动人”的问题。

1997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出现了“一致行动”的概念。《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41条对“一致行动”的规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巩固控制的目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