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石家庄取暖费的价格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5:34:45
那位好友看到了今天的燕赵都市报,有政府具体颁布的2008年石家庄取暖费的价格,麻烦请告诉我一声

谢谢

居民取暖费调至每平方米22元 涨幅19.6%

(2008-10-29 01:52:17)

本报记者 任学光

昨天,石家庄市政府新闻办公室联合市物价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省会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调整后的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涨幅19.6%。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将从2008年11月15日起开始执行。

■居民采暖价格涨幅最小

省会集中供热价格调整方案规定:居民采暖价格,由现行每采暖期每平方米18.4元调整为22元。非居民供热价格,按表计量的,由现行的每吉焦36元调整为52元;按面积计算的,由现行的每采暖期每平方米25.6元调整为31元。供热企业与居民小区热交换站的蒸汽结算价格由每吉焦29.5元调整为42元。

采暖面积按照住宅楼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面积计费,有电梯和消防通道的住宅扣减15%计费,地下室及住宅楼外的公摊面积不收取采暖费。单位自备锅炉采暖价格可参照执行,原则上不高于集中供热价格。

■居民承受能力左右价格涨幅

市物价局负责人介绍说,对于居民采暖价格省会供热企业曾提出每采暖期每平方米由18.4元调整为26.4元,上调8元。9月23日,市物价局召开了民用供热价格听证会,在充分考虑居民的承受能力,充分吸收听证代表们的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本着从低掌握,严格控制在群众可承受的范围内的原则,将价格安排在22元的标准。这次调整后的居民采暖价格与两家企业平均定价成本相比还差2.74元。

■困难群体继续享受优惠

为解决供热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生活带来的影响,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户、优抚户、低保户和市总工会确定的特困户,继续实行优惠政策。对实行集中供暖的低保户、特困户家庭取暖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部分,救济户、优抚户10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其采暖费由财政全额负担,超出部分按调整后的居民采暖价格执行。对没有参加集中供暖的上述家庭每户在原来补贴500元的基础上再增加200元,共700元。

■空置房收费下调至20%

近两年来,对冬季采暖期暂不用热的空置房收费问题群众反映